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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张学博)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3月6日了解到,为纾解企业困难,稳定和扩大就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内蒙古将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据了解,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实施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列入减免范围。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具体减免办法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此外还明确,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同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正常发放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各项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缓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

据测算,预计此项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将为企业减轻社会保险费负担78亿元,其中,养老保险72亿元、失业保险3亿元、工伤保险3亿元。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