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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铁中院:疫情期间为铁路企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刘晓君)2月10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印发了《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应对疫情为铁路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稳定和旅客人身健康安全,为铁路企业在新冠肺炎期间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意见共分为12条,涵盖了疫情防控期间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服务铁路企业运营的以下方面:

一是建立专门“绿色通道”,优化诉讼服务。保护铁路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铁路企业诉讼案件,开通快速受理、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绿色服务通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切实避免增加企业诉累。

二是加强诉调对接,前移下沉司法服务。对于铁路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客运、货运、物流等运输合同纠纷,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

三是坚持公正高效审判,优化铁路运营环境。依法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铁路部门管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不如实登记个人信息、起哄闹事、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具有疫情防控职责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命令,以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疫情防控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盗抢、截留运输中的防疫、救灾物资,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稳定的犯罪行为。

四是强化善意文明审执,保障企业权益。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运输合同、铁路延伸服务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等涉铁路民商事纠纷,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因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不可抗力作出认定,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若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法律原则公平处理。加强对涉铁路企业财产保全的审查力度,既要考量保全的必要性,也要切实掌握保全的合理性,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及救灾物资,原则上不得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对用于提供救灾物资运输保障的列车等运输工具,不得轻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认为确有必要的,必须报上级法院同意。

五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更为便捷的司法服务。积极采用跨域审判“+”模式,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信息化手段,引导铁路企业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等,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实现网上送达、远程开庭、提讯、远程调解、跨域协作执行;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做好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内外网结合的远程视频系统,实现各种司法服务功能,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适时通过跨域审判“+”模式开展跨域普法系列讲座,及时回应疫情期间辖区铁路企业、站段中关注度较高的法律问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六是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服务防疫大局。及时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等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助力铁路企业应对疫情,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开展司法调查研究。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在生产管理经营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责任编辑: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