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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严惩9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行为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为全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最高检、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相关决策部署及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通知》,重点对九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行为快捕快诉、依法严惩。

1.严惩疫情防控期“暴力伤医”、非法行医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防疫职责等犯罪。

2.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等犯罪。

3.严惩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犯罪。

4.严惩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和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行为,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

5.严惩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6.严惩抢劫、抢夺、诈骗、侵占、毁坏、贪污、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款物等犯罪。

7.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及泄露涉疫情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等犯罪。

8.严惩非法捕猎、交易野生动物及制品犯罪;高度关注生鲜、肉类市场检验防疫情况,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9.严惩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

[责任编辑: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