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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指引

1月2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指引》明确,如遇到矛盾纠纷需要解决,建议首选“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在线申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确需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内蒙古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平台申请网上立案、在线办理,或者通过邮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再审申请书等)的方式处理,全区各级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因防疫需要,无法通过网络、邮寄、现场等方式向法院递交材料的,可拨打相关法院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说明相关情况,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录备查;因疫情原因涉及诉讼时效或诉讼期间的,全区各级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据实处理;确需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务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全程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具,接受法院的防疫检测。

《指引》要求,鉴于国务院已对春节假期作出调整,对于春节前已安排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1月31日、2月1日参加开庭、询问、听证等事宜的,一律予以延期,具体开庭、询问、听证日期由受案法院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部署另行通知。对于春节前已安排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2月3日后参加开庭、询问、听证等事宜的,如当事人、代理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期出席的,可向受案法院申请延期。对于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审理或询问、听证的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应做好自身防护并主动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安检、人员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对于确需参加庭审旁听的群众,应在法院准许后、庭审前接受法院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检测,持旁听证进入法庭指定区域旁听。(见习记者  袁宝年)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