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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刘 惠)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月2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对呼和浩特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将禁燃区范围由451.78平方公里调整为617.6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为:东至绕城高速、西至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北至大青山。同时,调整后不再设置Ⅰ类禁燃区,统一划定为Ⅱ类禁燃区。

据介绍,禁燃区主要是指: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将高污染燃料改为符合要求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通知要求,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具体包括:1.单台出力小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2.无法实施清洁取暖和集中供热的居民生活用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6.5%的原煤以及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制品。3.商业用燃料:原煤及其制品。4.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责任编辑:赛音毕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