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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出台 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刘 惠)12月18日,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进行解读。该《条例》已经第十三届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呼和浩特市属于严重缺水城市,再生水作为国际公认的“第二水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例实施后,将以立法形式引领和推动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和管理事业发展,对缓解水资源短缺,加大城区再生水循环利用,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该《条例》共28条,对再生水利用经费保障、利用设施建设管理与保护,再生水水质标准、再生水使用范围、经营单位权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大专院校、写字楼等,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和集中建筑区,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市政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再生水经营单位供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做好再生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

据悉,从2015年至2018年,呼和浩特市对五座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实施了两次提质增量工程。各个再生水厂运行正常,处理量、出水水质均已达到预期效果。2019年,城区内回用再生水7400万吨,其中工业1664万吨,园林绿化城市洒扫223万吨,景观河道补水5497万吨。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