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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一饭店老板因为39元赔了8万多还被判一年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解裕涛)王某某(38岁)在杨某某(53岁)饭店里吃饭,共消费339元,因为39元零头免除问题,饭店老板杨某某与顾客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12月5日,包头昆区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王某某各种费用共计85420元。

据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从昆区检察院了解到, 2018年11月27日22时,王某某在饭店就餐,消费了339元,结账时要求饭店老板杨某某免除39元零头,被杨某某拒绝, 二人发生揪扯,随后,杨某某双手掐住王某某的脖子将其推倒,至王某某仰面倒在地上。王某某因头痛入院。经人体损伤检验鉴定,王某某被伤及头部,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昆区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起诉到昆区人民法院。

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杨某某的行为给王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85420元。

[责任编辑:杨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