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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19年11月15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1月20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旗县(市、区)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 全区政法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推进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切实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章  党委对政法工作

的领导

第四条  各级党委必须坚决拥护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听从党中央指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本地区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研究解决全区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要事项;统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研究部署建设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的重大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优化政法机构职能职责、完善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执法司法监督体系;加强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政法队伍;改善执法司法条件,加强政法干警履职保护、职业保障等制度建设。

第六条  盟市党委应当加强对事关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重要工作的统筹;统筹市域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研究处置重大敏感案(事)件和突发事件;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开展工作;受自治区党委委托,做好本地区政法单位有关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的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旗县(市、区)党委应当定期分析研判辖区内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等形势,做好各类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坚持和加强抓党建保平安、促稳定工作,选优配强政法委员,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员队伍建设;支持政法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检察室职能作用。

第八条  党委建立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政法单位干部定期轮岗制度,对政法单位重要副职以及在同一执法司法关键岗位或者管理人财物的重点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干部,实行有计划地轮岗。

第十条  加大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与政法单位之间以及政法各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使用力度,建立从基层政法单位遴选优秀干部充实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和政法单位、从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选派优秀干部到下级政法单位任职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盟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人财物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后,同级党委对其的领导关系以及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对其的指导、支持、督促关系不变。

第三章  党委政法委员会

的领导

第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党委政法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由同级政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政法委员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组织班子成员,享受政法委员会机关工作津贴。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法委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工作进行统筹和政策指导。

第十三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健全完善防范严密、打击有力的政治安全工作体系,联动融合、集约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权责统一、规范有序的执法司法权运行体系,普惠精准、便捷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新时代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自治区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全区政法工作:

(一)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全区政法工作情况动态,研究全区政法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和关系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向自治区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统筹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社会治理、反邪教、反暴恐和公共安全工作,创新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督促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组织实施平安内蒙古建设;

(三)建立健全政治安全、边疆安定和社会稳定风险研判机制,每半年分析研判趋势形势,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预防化解重大社会矛盾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四)统筹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完善执法司法权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司法协调,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六)按照自治区党委部署,组织实施对全区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理、反邪教、反暴恐等政法专项工作的督导督查;

(七)统筹推进政法系统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指导和协调推进“雪亮工程”建设,推进各级政法单位跨部门大数据智能化办案平台建设;

(八)统筹指导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政法队伍教育培训和政治轮训等工作;

(九)组织协调政法舆情监控分析,推动政法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建设,指导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政法领域重大案(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六条  盟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社会稳定情况调查研究,每季度至少分析研判1次社会稳定形势,加强对重大风险隐患的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制定基层平安创建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雪亮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开展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督促政法单位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指导和推动本地区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旗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因素的摸排调研,每月至少分析研判1次本辖区社会稳定形势,及时研判上报重点问题隐患;按照上级党组织部署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推进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实体化建设,加强基层网格化管理,推进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相结合的工作制度,组织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平安建设办公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推动一般问题在辖区内解决;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及时移送涉及政法干警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第四章  政法单位党组

(党委)的领导

第十九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领导、指导、监督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相关业务工作,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党组(党委)和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条  自治区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健全完善执法司法权责清单,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盟市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制定关于依法处理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的原则、政策和措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旗县(市、区)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持党组(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履职相统一,建立健全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支持党组(党委)成员依法履职,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五章  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对政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党委政法委员会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一般应当抄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工作总体情况、党委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统一向党委报告,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1次全面工作,执行党中央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情况和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接受双重领导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有关中央党内法规对请示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决策部署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突发事件、复杂敏感案(事)件的处理处置等;

(三)政法改革方案、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表彰奖励等;

(四)跨系统工作中需要党委统筹的重大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六)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党中央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策部署的重要情况;

(二)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三)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四)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政法领域重要改革、重大专项工作的落实推进情况;

(六)重大突发事件、复杂敏感案(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七)党委政法委员会在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特殊敏感案(事)件的处置情况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调整建议;

(三)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对复杂敏感案(事)件的定性和法律适用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等需要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四)拟出台的政法领域改革方案和措施;

(五)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同级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请示的会议、活动、文件等;

(七)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中央政法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政法总体工作和专项工作的部署及推进情况,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的落实情况;

(五)本地区或者本单位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事)件的处置情况及重大舆情;

(六)本地区或者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政法干部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八)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其调整情况;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重大事项,必须提前1周以上时间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的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紧急事件,事发地政法单位应当立即核实,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上级政法单位报告。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逐级报送到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一般性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6小时内报告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并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处置结果。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章  决策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讨论决定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决策时,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等程序。

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召开会议决策的,可以临机处置,进行现场决策。对局部区域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党委书记、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公安局局长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指挥,事后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听取1次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报告,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专题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党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书记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重大事项,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  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重大决策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三十八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派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确定后,在报同级党委审核的同时应当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民主生活会上,党委政法委员会列席人员可以提出指导意见、建议;民主生活会后,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将会议情况和整改情况报告同级党委、纪委、党委组织部,同时报送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每年以全体会议形式,开展1次委员述职述廉评议工作,由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对委员述职述廉情况进行点评,并提出工作要求。

述职述廉评议工作一般安排在年底前完成。

第四十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对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政治督察制度。政治督察可以与党委巡视巡察一并开展,也可以专门组织开展。政治督察事项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四)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六)党委巡视巡察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对同级和下级政法单位的执法监督。执法监督一般采取执法检查、案件督办、案件及有关政策法律问题协调、案件评查、重大执法司法活动和事项报告备案等方式。党委政法委员会可以自行组织监督工作,也可以组织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工作。执法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政法单位贯彻实施宪法法律以及依法执法、公正司法等情况;

(二)总结推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经验,纠正政法单位执法司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三)指导政法单位建立健全地区之间的办案协调会商工作机制,政法单位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办案协商工作机制,政法单位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案件沟通工作机制;

(四)督导政法单位依法及时办理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五)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或者地区之间有重大分歧,上级交办、同级政法等有关单位或者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提请协调的对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支持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帮助政法单位排除执法办案中的困难和阻力;

(七)办理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对同级政法单位和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制度。督查巡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实施办法;

(二)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情况;

(三)政法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情况;

(四)司法惩戒、公安督察执行情况;

(五)惩治执法司法腐败情况;

(六)其他专项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报告,经党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向同级党委报告,并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反馈意见,重大问题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在收到反馈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同党委巡视巡察机构的协作机制,党委政法委员会派员参与对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巡视巡察工作,及时了解巡视巡察反馈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十五条  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提出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建议,由各级党委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0日起施行。此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