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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撞人致死 包头一男子获刑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解裕涛)11月5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骑自行车撞人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在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8日8时2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骑自行车,沿包头市昆区三八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步行的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最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保护肇事现场、抢救伤者,等待公安人员到来。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昆区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王某某与李某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赔偿李某某亲属各项损失10万元。李某某亲属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昆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前方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于案发后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其行为已构成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昆区人民法院判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