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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执法检查公告

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安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于2019年10月下旬开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学习宣传“一法一条例”和履行职责情况:主要包括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学习宣传“一法一条例”,确保法律法规落实的情况;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和落实相关规划、计划情况;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情况。

(二)开展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制定和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案的相关情况;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基层防疫员队伍建设及开展工作情况;生产主体开展疫病预防工作情况。

(三)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审批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落实情况;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情况;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跨地区调运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开展情况。

(四)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制定和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的相关情况;建立完善动物疫情报告、诊断、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等情况;采取封锁、隔离、扑杀、疫情监测、物资紧急调度等措施,处理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

(五)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及开展工作情况;动物防疫监管信息化建设情况;动物诊疗许可制度落实情况。

(六)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制定和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度相关情况;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情况,包括运营单位履职情况、运营监督管理情况等。

(七)相关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情况;动物防疫人员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追究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相关法律责任情况。

(九)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思路举措和完善法律制度的意见建议。

执法检查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发布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或发电子邮件反馈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牧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戴欣

联系电话:0471-6658133

邮箱:rd2014nmw@163.com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执法检查组

2019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