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申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危险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二连浩特市一加工厂内拆解废铅酸蓄电池提炼金属铅,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30余吨。截至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生产半成品铅锭共计18.2吨,此外,还剩余废铅酸蓄电池13.26吨及部分废铅酸蓄电池拆解后的废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大量购进废旧铅酸蓄电池,以雇佣方式招揽他人进行加工提炼,并随意堆放未加处理的废渣,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在案扣押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和铅锭予以没收。 (刘懿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