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白忠义) 7月24日,磴口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赵某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人申某的借款4.95万元。
被告赵某系借款人申某的朋友,2019年4月,申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4.9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赵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申某外出无法查找,于是王某将保证人赵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赵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申某外出无法查找的情况下,原告王某选择仅起诉被告赵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赵某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义务;同时,被告赵某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申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