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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发布4起典型经济类案件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首席记者 刘晓君)今年的5月15日是全国公安机关第10个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了解到,2018年,全区公安经侦部门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全年共受案4172起,立案3419起,破案265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00名,涉案总金额175亿余元,挽损11.8亿余元,有效遏制了经济犯罪高发势头。同时,按照公安部的部署,依托云端主战模式,深入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联合整治网络传销”“联合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猎狐2018”等专项工作,严防经济犯罪诱发金融风险,有力维护了我区社会大局稳定。并通过媒体发布了4起典型经济类案件,以案说法。希望广大市民提高防范意识,避免经济损失。

案例一:“半价购车”是幌子 “名车汇”套路满满

案情:2018年4月3日,呼伦贝尔扎兰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破“喜善理财名车汇”特大网络传销案并在全国成功发起集群战役,案件涉及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金额8355多万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其中我区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冻结银行账户312个。

经查,2017年3月至12月间,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王某某利用“喜善理财名车汇”平台,通过招商会、工作室、互联网、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宣传“半价购车、高额返利”,收取高额入门费,以销售奖、开拓奖等奖励计酬,刺激会员不断发展下线,骗取巨额财物,被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王某某等传销骨干人员非法占有。

该传销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安机关提醒:近年来,不法分子打着“一带一路”、“消费返利”、“电子商务”、“金融互助”、“虚拟货币”、“养老扶贫”、“网上创业”的幌子从事非法网络传销犯罪活动。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从上当受骗者成为参与传销的违法人员,损害个人信用和声誉;要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不要被所谓“快速致富”、“高额回报”诱惑;要多方了解投资项目,对网上宣传的基金、股权等,应通过证监、银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实,了解国家对其是否设定准入门槛、有无限制性规定等;广大群众对发现和掌握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可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参与传销属违法行为,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责任自负。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二:如此“代办”暗藏玄机 刷卡刷出“黑”产业链

案情:2016年末,通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部署打击银行卡犯罪工作中了解到,在通辽市通过刷卡套现和代还信用卡进行非法经营的犯罪活动频现,已发展形成从代办信用卡、违规办理POS机、到刷卡套现的地下黑色产业链,严重破坏了通辽市金融秩序,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通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缜密侦查,于2017年成功破获一起使用POS机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为他人大量刷卡套现的非法经营案,打掉了一个盘踞在通辽市的刷卡套现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当场查获用于刷卡套现的手机2部、POS机25台、验钞机1台、涉案银行卡451张、现金及大量的签购单等作案工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通辽市首例、也是最大的一起利用POS机套现的非法经营案,查明从事刷信用卡套取现金和代还信用卡透支款金额达3146万元。2017年10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3年。

公安机关提醒: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三:骗身份证办空壳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情:2018年5月12日,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税务局移送线索:一伙外地人涉嫌在当地成立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到线索后,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经查,2018年2月以来,一犯罪团伙(河北籍)通过当地小额融资公司介绍,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当地14位农民身份证等资料,并用这些身份证信息在巴彦淖尔市地区注册成立了14家企业,到税务机关领取了11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接着将上述发票虚开到河北、山西、山东、辽宁、内蒙古等地区共17家企业,涉案金额达到1.1亿元,税额1900余万元。截至目前,该案已抓获41名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提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而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广大群众切莫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保护好个人信息,谨防被他人骗取信息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谎言背后骗钱是真

案情:2015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在工作中了解到,杨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以代理经销知名品牌白酒和投资酒店为由,承诺给付月利率2.5%~3%的高额利息为回报,向9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3557万余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杨某逃匿,似乎“人间蒸发”,公安机关将其上网追逃。东胜区公安分局经悉心侦查,终于在2016年春节期间,在东胜区将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呼和浩特市、东胜三地躲避两年之久的杨某抓获,成功破获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民警从杨某身上查获了手机6部、涉案银行卡若干张、现金,及逃匿期间使用的车辆一台。2018年8月2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公安机关提醒:《刑法》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