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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喝酒命丧路边 谁担责?

王某受邀外出吃饭饮酒,不料在骑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当场死亡,一起吃饭的另外11人成被告,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近日,昆区法院民三庭受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8年5月31日上午,11名被告邀原告徐某的丈夫王某去昆区友谊大街路南某饭店吃饭。在饭店,11名被告与王某饮酒至11点左右,王某醉酒后骑电动车回家。王某沿昆区阿拉坦汗大街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上沃土壕村东500米处时,所驾驶车辆右侧与路缘石发生碰撞后摔倒,致使王某当场死亡。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06.7mg/100ml。经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单方交通事故的特征。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306.7mg/100ml,已是严重醉酒状态。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聚会中大量饮酒,酒后又驾驶电动自行车导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死亡,其本人具有过错,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对本案事故所致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责任。11名被告在知晓王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应当妥善照顾王某,护送其安全回家,而其却疏于照顾,放任王某自行驾驶电动车回家,致使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故11名被告应对本案事故所致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综合考虑11名被告的过错情形,11名被告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11名被告赔偿徐某共计159529元,赔偿款由众被告均担,即每名被告赔偿原告14502.64元。

该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