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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王广权一审获刑10年6个月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通辽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王广权(正处级)犯受贿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广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判决认定:2007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广权利用担任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政府旗长、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华强热力公司、谢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25万元。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