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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办理低保时发现姓名被冒用 最终得到千元赔偿

近日,家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的石女士,去相关部门办理低保时,被告知其是某公司的公司监事,不能办理低保。石女士很纳闷,并表示对此并不知情。由于该公司注册的营业地在昆区,于是石女士将该公司起诉至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近日,昆区法院民三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

按照原告提供的公司信息,昆区法院民三庭法官在工商管理部门查阅了该公司的设立信息。

2016年1月25日,由该公司的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袁某某提交公司设立材料办理公司设立事项,设立材料中有原告石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于公司监事一栏中,且标注原告的职位是监事。同时,在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监事任职文件中均有石女士是公司监事的内容。

昆区法院依法公告开庭审理,经审查,石女士从未将身份信息交由该公司的人,且并不认识该公司的人。所以昆区法院认为该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害石女士姓名权的行为,并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监事变更登记的申请。根据石女士的赔偿请求,昆区法院酌情考虑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石女士损失1000元。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官表示,姓名权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姓名权也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