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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持枪案件背后的法与情

近日,达茂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持枪案件一审开庭审理。达茂旗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03年,被告人杜某某从朋友处借来一支猎枪后一直放于家中,直至2018年5月10日被人举报后,达茂旗公安分局将其查获。经鉴定,杜某某持有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且杜某某没有持枪证,因此杜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达茂旗检察院了解了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前因后果。2003年,时任达茂旗某村书记的赵某某(已故),找到当时担任村联防队员的被告人杜某某,让其借猎枪打村里咬人的野狗。杜某某从朋友处借到猎枪,赵某某买来子弹。杜某某使用该猎枪打野狗时,猎枪的火药从后喷出将其脸部炸伤,从此,杜某某再也没有使用过该猎枪。

同时,达茂旗检察院了解到,杜某某患有心脏病和高血压,不适宜羁押。达茂旗检察院在量刑时,考虑到其最初借猎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所在村庄免受野狗侵扰,是为了保障村民的人身安全,且自身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承担监禁刑罚,基于其借枪时保障邻里公共安全的主观意愿和持有枪支时身处偏远牧区、缺乏法律常识、法律观念淡薄、在打完野狗后非法持有枪支的十几年的时间里并没有使用过该枪支等客观情况,达茂旗检察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建议达茂旗法院对被告人杜某某从轻减轻处罚。达茂旗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最终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缓刑,这也体现了法理和情理并重的司法理念,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韩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