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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成为制度

8月3日,自治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白皮书。截至2017年底,全区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平均出庭率由2015年5月前的2.5%提升到了14.05%,但与国内一些省份的差距仍很大。为此,自治区高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撰写白皮书,旨在推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动法治内蒙古建设。(8月4日《北方新报》)

“民”和“官”,都是法律上平等的主体。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实是在为依法依规办事“站台”,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尊重司法、敬畏公民的具体表现。其积极意义无需赘言,也能在面对面质证、辩论中,让行政官员切实担起法律责任,让案件禁得起质疑,禁得起历史检验。

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是普法的一条好路径。对官员来讲,官司打在法庭里,功夫其实花在法庭外。出庭应诉无疑可以增进对法律的理解,再通过法庭上的摆事实、讲道理,更能明辨“对错”和“是非”,胜也胜得理所当然,输也输得心服口服。事实上,每一个案子就是一本教科书,不仅能给官员上好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更能在警示官员中不断约束行政行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从这个角度来讲,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是“作秀”是作为,理应成为一种制度安排。除了要靠行政官员自觉“站台”外,还得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制度上升至国家立法层面,并纳入官员绩效考核体系中。当依法行政观念深植于官员内心,并将出庭应诉提升为自觉行为时,必能构建起公民“以法维权”的强大合力,也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真正到来之日。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