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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白皮书

正北方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王静超)  8月3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了解到,截至2017年底,内蒙古行政诉讼案件平均出庭率由2015年5月前的2.5%提升到了14.05%。为推进并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形成并发布了《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据了解,目前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主要存在以下三个特点: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

《行政诉讼法》修订前,旧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行政机关通常委托本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应诉。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即2012年——2015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共153件,平均出庭率仅为2.5%左右。随着修订后《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较之前有所改善,但是总体来看出庭应诉率仍然不高。

据统计,2015年5月——12月,内蒙古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254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37件,出庭率只有6.08%。2015年5月——2016年12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492件,出庭应诉率为11.74%。其中,赤峰市出庭应诉率最高,占到案件总数的23%,兴安盟最低,占到案件总数的2%。2017年我区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279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461件,出庭应诉率为14.05%。其中,鄂尔多斯出庭应诉率最高,占案件总数的19%,乌海最低,占案件总数的4%。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级别相对较低

2015年5月——2016年12月出庭应诉的负责人最高级别为正处级,副科级占比最高,占49%。其次是正科级,占37%。2017年出庭应诉的负责人最高级别为正处级,副科级占比最高,占64.77%,其次是正科级,占25.86%。

出庭应诉效果不明显

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虽然出庭,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有效的参与庭审,“出庭不出声”的现象普遍存在,没有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质作用。

针对当前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情况,《白皮书》建议:

一、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当正确认识出庭应诉的重大意义,通过出庭应诉,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同时,要注意宣传的角度和方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主动地出庭应诉,避免一味地宣传高出庭率。

二、要加强培训,打牢基础。建议行政机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庭基本技能的培训学习,尤其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更应当发挥带头作用,提高依法行政和应诉的能力和水平,消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要健全制度,狠抓落实。一是明确出庭范围。赋予法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范围裁量的选择。确定出庭案件范围,如,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二是明确出庭要求。可以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案前、案中、案后不同的职责与义务,从制度上敦促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准备、积极答辩、配合协调。三是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列入依法行政的考核体系,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汇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并由政府指定专门机构严格按照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出庭应诉的,也要赋予人民法院向该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力。

四、要司法行政,良性互动。建立出庭应诉通知制度及相关说明制度,建立行政审判白皮书专项报告制度,切实形成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的合力。要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机制,建立司法与行政的联动机制,逐渐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形成多元化协调机制,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实际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