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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出台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活动,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对于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使信息主体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施行,将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对信息归集、信息披露、信息使用、权益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办法》明确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的范围做出界定。基本信息包括了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以及相关行政许可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良信息包括欠缴税费、行政处罚、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等12类信息;自然人的不良信息包括行政处罚、骗保、严重交通违法等11类信息。以上信息全部纳入我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将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依据相关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表彰奖励、公务员招录等活动中,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优先、优惠等激励措施。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对其采取重点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不予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等惩戒措施。对于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包括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高消费活动,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同时,鼓励在社会活动中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自然人的隐私保护、信用修复以及异议受理等方面,《办法》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已累计归集全区所有市场主体、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1270万自然人的约5600万条信用信息。我市方面,按照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为加快推动我市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共享,实现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共享共建,我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也在加紧建设中,预计9月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并上线试运行。

[责任编辑:韩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