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吸毒又贩毒 自首获轻判

“毒品猛于虎,千万沾不得”。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查,2017年10月初,被告人郭某在东胜区某处,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任某某贩卖毒品丁丙诺啡一次。几天后,再次向吸毒人员任某某贩卖毒品丁丙诺啡一次。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因吸食毒品于同年10月21日被查获后,主动交代了其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受到行拘15日的处罚;同年11月5日,被强制戒毒两年,同时扣押了其持有的丁丙诺啡6粒、盐酸异丙嗪4支、盐酸奈福泮4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贩卖毒品丁丙诺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交待了其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贾桂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