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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盗窃又打人 辩称醉酒亦担责

喝酒是常事,可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可喝酒也有双重性,酒后做出粗鲁、野蛮之事的大有人在,甚至有些人还以“醉酒”为借口实施犯罪,触犯法律。近日,昆区法院刑庭就公开审理了一起酒后犯罪的案件。

2017年10月29日,阿某某来到昆区北沙梁,在被害人经营的平价烟酒超市购买香烟,并趁对方找钱之际,将桌上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盗走。在阿某某出门后,被害人的丈夫追出索还手机,其拒不返还。撕扯过程中,阿某某殴打被害人丈夫及现场群众,之后被制伏。

开庭过程中,被告人阿某某辩称所犯罪行是自己酒后失态,记不清楚,对自己的罪行不认可,并认为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阿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某某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

被告人阿某某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案说法】

醉酒后实施犯罪,处罚是否会减轻?

关于被告人辩称自己对醉酒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的事情均不知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的意见,昆区法院认为,阿某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实施犯罪时虽处于醉酒状态,但其醉酒状态是由于其本身的意识造成,因此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对犯罪结果的产生具有连续性且因果关系成立,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昆区法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贾桂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