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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市民杨雅洁,1962年3月出生,一直没有稳定工作,也未缴纳过养老保险,于2016年11月应聘到我市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打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为1900元/月。今年1月初,杨雅洁洗餐具时不慎摔倒致右手腕骨骨折住医院治疗,公司支付了杨雅洁的医疗费用,但对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却拒不发放。近日,杨雅洁找到公司人力部门要求给付拖欠工资和因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几经协商,公司人力部门只同意为其补发3个月的工资,同时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杨雅洁到公司上班时已年满50周岁,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此,杨雅洁咨询: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条文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杨雅洁到餐饮公司上班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实际办理退休,亦未享受退休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仍应该是合法的劳动者。其与餐饮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事实,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可以认定杨雅洁与用人单位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郭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