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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批发许可证销售食盐 三男子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董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38.475吨“中盐”牌精制食用盐、1.1吨“中盐”牌深井碘盐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2017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三次向被告人李某某销售了共计97.5吨“中盐”牌精制食用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食用盐中的32吨销售给被告人董某,并向其他零散商户销售了共计48.5吨食用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561万元。2017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库房内查获7.375吨“中盐”牌精制食用盐以及1.1吨“中盐”牌深井碘盐,4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董某的库房内查获31.1吨“中盐”牌精制食用盐。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董某于同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同年4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董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规定,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董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并当庭认罪、悔罪,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贾桂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