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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高空抛物获刑7年

2017年5月27日,包头本地人孙某某(50岁)在包头万號酒店25层电梯窗户处将一灭火器扔下,砸向同住在酒店的郭某某,造成酒店8万多元的财产损失,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记者近日了解到,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7年5月27日,孙某某为了打击报复同在酒店入住的郭某某,在万號酒店25层电梯间南侧窗户处将1个灭火器故意扔下,灭火器掉落过程中砸坏了酒店1楼大厅顶部玻璃及灯具总价值8万多元,幸好没有人员受伤。事后,孙某某也未对酒店损失进行赔偿,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妨害公共安全罪对孙某某提起诉讼,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人意见判决孙某某有期徒刑7年。

检察官提醒市民,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行为,轻者赔偿,重者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对于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希望市民以孙某某为戒。

(稿源:正北方网融媒体)

[责任编辑:李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