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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近日,记者了解到,经自治区政府同意,4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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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短缺,时空分布严重不均,与人口和耕地分布不适应,地区间、行业间用水矛盾突出。为了盘活存量水资源、破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人水和谐,从2003年起,内蒙古自治区率先在鄂尔多斯沿黄地区开展盟市内水权转让试点工作,实施农业节水改造工程,将节下来的水资源转让给工业企业发展生产,几年下来转让水量3.23亿立方米,解决了40多个工业项目的用水,为沿黄地区筹措了30多亿元的节水改造资金,取得了“多赢”的效果。

据悉,  2014年6月,水利部将内蒙古自治区列为全国七个水权试点省区之一,指导开展跨盟市水权转让,同时进行水权交易制度建设。2014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确定经依法认定的闲置水指标可以通过自治区水权收储转让中心交易平台进行转让交易。

2016年自治区水利厅收回未履行转让合同和相关规定企业的水指标2000万立方米,于11月30日,在北京中国水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全部签约,成为自治区首次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的重要实践。

自治区水利厅结合多年改革探索经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自治区在水权制度建设上迈出了成功的步伐。

 

[责任编辑: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