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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点旺火、出售点放孔明灯有规定

为了加强春节、元宵节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日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禁销售点放孔明灯、限制点旺火、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通告明确,从2017年1月21日至2月13日(农历正月十七),严禁在呼和浩特市范围内销售和点放孔明灯;严禁在建成区(哈拉更沟以西、西二环以东、大黑河以北、110国道以南)范围内点旺火;严禁在建成区以外的易燃易爆场所周围和可燃物堆垛附近点旺火;严禁在党政机关和广播、电视、电信等重点保卫单位,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车站、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重要仓库和堆垛周边,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在建建筑物周边,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周边,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周边,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交通要道、十字路口和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本通告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