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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委行署出台“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实施意见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内蒙古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容错纠错”“鼓励干事创业”等有关精神和要求,着力解决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等问题,兴安盟委、行署出台了《关于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旗帜鲜明地鼓励支持干部干事创业,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为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为开创改革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此次出台的《意见》紧密结合兴安盟实际,对合理容错纠错的原则、情形、条件、程序、纠错方式和相关要求做了具体规定,明确能够予以容错的情形共有10类。主要包括: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内蒙古自治区和兴安盟委、行署决策部署的;按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立足围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大胆履职、大力推进重大项目、重要决策、重点工作落实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主动探索,先行先试,在积极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着眼于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没有失职渎职的;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已有规定可予以减责、免责的。不能够予以容错的情形共有6类,即: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决策部署不力,懒政怠政,为官不为,坐失改革发展良机。履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管理宽松软,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引发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责任事故的;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经组织提醒、警告或问责后,仍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明确规定不能予以减责、免责的。

容错纠错机制有严格的实施程序,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条件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容错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从多个方面免责或减责,主要包括: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中免予扣分; (下转第二版)(上接第一版)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时不受影响;个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个人评先评优中不受影响;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意见》规定,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但达不到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行为,可以实施纠错,纠错的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党委(党组)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治理。二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廉政风险预警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合理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酌情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则从轻减轻处理。

为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意见》还规定,要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正确领会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改革创新过程中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质区别,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过错,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过错,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通过综合分析失误和错误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性质后果等因素,科学准确地认定容错免责的范围和排除标准。

《意见》还就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健全容错纠错配套机制制度等进行了强调和规定,确保容错纠错取得实效,最大限度解放和调动全盟各级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责任编辑: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