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明责 履责 追责—内蒙古全力确保农牧民工工资支付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要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确保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政策落地。

2016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力争到2017年底,各地区清理完成历史欠账任务;到2018年底,各地区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等制度,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到2019年底,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底,全面治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基本实现无拖欠目标。

《实施意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规范:一是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各方责任。二是健全了工资保障措施。在落实“两金制度”方面,重点规范了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建立原则、缴存比例,突出强调了征缴责任和垫付追偿责任;在落实“五项制度”方面,规范了施工过程结算制度。三是健全了“三项机制”,即举报投诉处置、信息监测和预警、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四是强化工资支付源头治理,明确了“三项任务”,重点对工程项目审批、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建筑用工方式改革进行了细化。五是理顺工资支付治理渠道,重点对依法投诉、申诉、申请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三条渠道”,即举报投诉、法院申诉、仲裁申请。

会议明确,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健全由政府分管住建的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治理组织体系,真正形成依法、源头、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精准落实治理责任。要努力在精确识别、精确管理、精确治理上发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和各项制度。行业监管部门要精确地抓好关键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从工程项目审批、财政拨款、工程款结算、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工资保障金、应急周转金等方面把好关。从源头上保障不发生拖欠,发生拖欠后能够迅速救济。要加大执法、仲裁的保障力度,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有力保障。要抓紧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追责制度,保障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要强化督查问责。对于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同时,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正面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农牧民工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