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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食药监局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合格食品的危害,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相关制度,要求不合格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召回时限,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不合格(问题)食品召回工作,切实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办法》将不合格食品按照风险及危害程度分为三级,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要求分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的为一级,应当在知悉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为二级,应当在知悉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为三级,应当在知悉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涉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市食药监局对不按要求停产整顿、不履行召回责任、处置不安全食品或召回工作开展不力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依法严厉处罚;对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消除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营者,依法从轻、减轻直至免于处罚。 

[责任编辑: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