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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起呼和浩特实施不动产登记

新报讯(记者 刘 惠) 11月2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市辖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自11月30日起,在呼和浩特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局)为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下设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实施不动产登记事务性工作。

公告指出,呼和浩特市市辖区范围内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建设用地使用权;5.宅基地使用权;6.地役权;7.抵押权;8.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9.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不动产统一登记设6个服务点,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3楼北侧服务大厅、金花园综合楼1号商业楼二楼服务大厅办理市辖区范围内除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外的所有不动产权利的登记;新城区毫沁营镇国土所、回民区攸攸板镇国土所、玉泉区昭君路国土所、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4楼服务大厅分别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自11月30日起,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责任编辑: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