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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这些你该知道 盘点2016年内蒙古医疗方面的重大举措

医疗一直以来是民生大计,2016年内蒙古出台了多项规定,就医疗费用、医疗纠纷、老人就诊及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提出了新的要求。

内蒙古明确5项原则 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临床用药5项原则。

通知明确,自治区重点监控类和限制使用类辅助用药实施分级管理,不得越权开具使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重点监控类辅助用药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类辅助用药处方权。开具处方时,医生要充分考虑药品成本与疗效,应遵循能不用的不用、能少用的不多用、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输注、能用低档药品的不用高档药品的临床用药5原则,并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疗程、剂量和适应症开具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此外,对于限制使用类辅助用药,医生不得纳入临床路径管理。

通知强调,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完善并落实本机构药事管理制度。明确辅助用药分类使用原则,指导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逐步降低辅助用药使用比例。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和考核,把处方合格率作为检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效果的重要依据,建立处方点评与用药培训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医务人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药事服务和药事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病历讨论和用药点评,为医师临床用药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干预和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据自治区卫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区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常态化监管机制尚不完善,临床用药不规范、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对一些价格高、用量大、辅助性治疗药品的使用管理存在疏漏,不同程度存在不合理用药行为。制定该通知,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2015年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下发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精神。

医疗纠纷调解难 内蒙古立5项标准破题

10月17日,记者从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向该局申报的五个地方标准已被批准立项。

这五项地方标准分别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总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机构建设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调解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评鉴流程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服务质量与评价规范》。

这五项标准由医调委下设的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处理中心(简称“调处中心”)提出,并征求了内蒙古司法厅、标准化院,呼和浩特市综治办、质监局、司法局、卫计委等部门的意见,并获得了上级主管部门支持。调处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以及相关参与起草部门和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标准起草小组,具体承担编写任务。

据悉,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量增加。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导致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也呈上升趋势。医疗纠纷严重影响了医患之间应有的信任和理解。

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主任陈建斌介绍:“从2013年9月起,呼和浩特市就积极探索和实施调解机构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体制保障。截至目前,呼和浩特市共受理案件257起,其中结案243起,结案率达94.55%,调解协议履约率达到了100%。同时,引入保险经纪人制度,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调解机构的全部运营费用,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这一模式,已向全区进行推广。” 

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院长贾双文说:“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地方标准,是推广和提升现有模式的有效途径。发布实施后,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将在国内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内蒙古为老人医疗服务开设“绿色通道”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要积极推进服务模式转变,家庭医生团队要优先与老年家庭开展签约服务,定期组织医护人员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长期卧床的70岁以上老人和独居老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主动将护理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出入口、服务窗口、坡道、通道、电梯和卫生间等重点部位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尽快完成改建。医疗机构要在候诊区、取药处等公共等待区域加设老年人专用座椅,并用醒目的标识区别。有条件的医院要开辟独立的老年人专用就诊区域,并设导诊人员。

《通知》要求,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老年人就医优待服务。在院内醒目位置张贴公告,使老年人方便知晓可获得的优待服务内容。要优先为老年人安排预约挂号和预约转诊,适度增加专家号源的预约比例,增加老年门诊的专家人数,为老年人就诊提供畅通的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在挂号、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手续办理等处开设老年人专用窗口。暂不具备条件设立专用窗口的,要在窗口处醒目位置张贴“老年人优先”标识。在院内要主动为老年病人提供平车、轮椅等器具,提供导医咨询和协助就医等服务,优先安排住院,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护理服务。

内蒙古加强儿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为缓解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编办联合出台《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自治区各地加大儿童医学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儿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方案》,经教育部审批同意,内蒙古医科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和赤峰学院新增的儿科学本科专业2017年可安排招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向儿科倾斜,儿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每年不少于40人,并优先安排;每年旗县级医院儿科转岗培训人数达到80人。

《方案》提出,将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医院打造成儿童医学中心;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盟市可设置1家盟市级儿童医院;300万人口以下的盟市,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扩展强化儿科、产科等服务功能。加强盟市三级综合医院儿科能力建设,盟市儿童医院和三级综合医院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提供儿童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急危症诊疗及康复服务,有条件的盟市蒙医中医院应开设儿科病房;旗县级医院主要承担旗县域内儿童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儿童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儿童疾病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等,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儿童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

《方案》提出,到2020年,新增儿科床位6000张,儿科床位达到1万张,每千名儿童床位数达2.2张;每年新增儿科医师300名,全区儿科医师达到3000名,每千名儿童儿科医师达0.69名;每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提供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健全功能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富有效率的儿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儿童医疗卫生需求。(稿源:《内蒙古日报》、《内蒙古晨报》、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