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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检察院采取三项措施 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

乌拉特前旗检察院大力加强检察技术工作力度,强化技术部门工作职能,全面加强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自侦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为提升办案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以来,该院共办理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32件,得到了办案部门和上级院的充分认可和肯定。技术部门连续3年在全市基层院年度考核考评中名列第一。

加强内部协作。该院建立了《技术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等业务部门关于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协作配合机制(试行)》,规定要求了进行证据性审查的4种情形,即:对案件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的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不能排除的;同一案件对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鉴定意见的,或者对鉴定意见理解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技术性证据提出异议的;其他应当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情形。规定要求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部门,应根据办案需要,对案件事实认定、定性等可能产生影响的技术性证据,及时送交技术部门进行审查,技术部门受理后应及时向上级院报告,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业务部门将文证审查工作纳入检察业务办案流程,作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必要环节,明确有技术性证据的,必须进行文证审查。

严格审查落实。一是注重审查程序和实体。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着重审查鉴定过程中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鉴定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分析论证以及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当、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客观等。对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重点加强对证据载体、证据内容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全面性的审查。在审查技术性证据本身的同时,要综合笔录等其他全案证据,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技术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如冯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贾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冯某不服鉴定结论,公诉科向技术科要求进行证据性审查,经审查被害人贾某住院病历中伤情属实,但审查送审资料及调阅原始病历没有找到X片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证明右胸肋2~4肋骨折材料,建议退回原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二是注重及时跟进审查。技术部门受理业务部门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后,及时向市院技术部门报告和移送,同时,派具有鉴定资格的技术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与市检察院鉴定人员共同进行鉴定,提高鉴定工作效率。三是注重时间节点。技术部门积极改变传统送审模式,在提取案件技术性证据材料后,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软件,进行登记、受理,办结后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等文书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反馈,有效缩短了办案时间。

强化队伍建设。一是配齐技术人员。目前,该院技术部门有工作人员4人,本科学历3人,专科学历1人,拥有技术鉴定资格人员2人,平均年龄36岁,队伍结合科学合理。二是挖掘内部潜力。打破传统本部门学习受训模式,从全院选拔政治思想强、业务水平高、热爱技术事业的青年干警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组织工作电子证据、法医、心理测谎、司法会计、痕迹检验等技术鉴定资格培训班,取得鉴定资格,补充技术鉴定力量。三是进行实战训练。在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中,派年轻的技术鉴定人员全程跟随本院和市院工作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员进行工作,发挥传帮带的作用,提高年轻技术人员的鉴定水平。

[责任编辑: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