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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合同期内跳槽该不该收违约金?

“全国民办看温州”,这是对温州民办教育的肯定。近日,温州的民办教育又搞出了新玩意:全市首批46家民办中小学签署了一份名为“民办中小学教师流动的自律公约”,规定如果招聘合同期内教师,赔偿对方学校损失费30万元/名。显而易见,这份公约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民办学校之间恶意强挖教师的行为,也对民办学校以虚假广告和宣传吸引教师加盟起到遏制作用。(11月7日《钱江晚报》)

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因无序流动而引发的稳定问题,一直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制因。一名合同期内的教师突然跳槽去其他学校,特别是在一所学校已被看好或下了不少工夫培养出的好教师,被另一所学校“挖”走,对这所学校和学生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如何遏制这种恶意强挖带来的无序流动,是各地民办学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在此背景下,温州民办教育协会推出这种公约,无疑可起到一定制约作用,其做出的努力也值得称道。

不过,对于这样的公约,也有不少学校表示反对或持观望态度。尤其对于一些处于发展阶段的民办学校,在他们看来“是不利的,会一定程度延缓民办教育的发展”。浙江时代律师事务所陈一来律师表示,公约干涉了人才流动,涉嫌垄断,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以为,这样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也有片面性。之所以有一定道理,是因为民办教师都是合同制,不像公办学校的教师有编制和人事关系的限制,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都是往高处走的,教师跳槽或被“挖”走,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不应该人为地设置障碍并收取违约金。

但也应当看到,在我国现行《劳动法》中,虽然没有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做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实践中,劳动者离职后,如果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的条款,劳动者则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则进行了严格规定,且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可与该劳动者签定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和保密事项方面有约定,而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教师合同期内跳槽该不该收违约金的问题,也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违约金额不是随意确定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细致规定,强挖与跳槽的学校和老师,可拒绝“不平等条约”。

当然,对于被强挖的学校来说,应当反思导致教师合同期内跳槽的根本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通过更好的软硬件留住教师,而不是通过违约金的方式强制留住教师。

[责任编辑:贾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