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离婚后於某能随时探望儿子吗?

【案例】 於某和程某因感情不和签订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程某抚养,但是对于於某的探望权未做约定。后来,双方对于探望时间发生争议。於某起诉至法院,称程某要求他每次探望儿子不得超过下午3时,否则不得探望。此要求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程某辩称,孩子因为兴趣广泛,上了4个课外兴趣班。由于客观条件制约,导致於某在探望孩子的时间上有所限制,而非主观刻意限制。法院最后判决,原告於某可以每月探望儿子一次,每次最长时间10个小时。除每月探望外,於某可以在春节探望儿子一次。

【分析】 虽然原告於某不直接抚养儿子,但是作为父亲,他有权行使探望权。但是於某探望孩子,应该确保他与儿子在感情交流的基础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为前提。因此,原告於某探望的时间应该根据孩子学习和生活的实际情况,采取上门探望或者带走等灵活的探望方式。笼统而又机械的划分孩子的探望时间,是不利于孩子学习和培养兴趣的。

(北京市九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