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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承包地

10月30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意见》要求,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意见》提出,要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即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

在实施中,《意见》称,要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

同时,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意见》还强调,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鼓励土地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

在此基础上,《意见》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具体包括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等措施。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由于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涉及多方权益,为了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意见》指出,要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等措施。

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焦点一

“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意见》称,这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

现阶段为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意见》要求,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解读:三农学者长子中认为,《意见》出台是在总结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新时期、新阶段农村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其核心在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三权分置’的根本是坚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核心是放活经营权,即在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扩大土地经营主体的范围,其既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进行农业生产的个人或企业。”长子中解释。

■焦点二

可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意见》称,要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意见》认为,通过“三权分置”,可以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解读:长子中表示,“三权分置”使农民的土地权利成为完整的权利,有利于激发农村土地的资本潜能或释放红利,有效扩大农民的抵押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不过,推进‘三权分置’,也要因地制宜。”长子中指出,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条件已具备,全国2.3亿户承包土地的农民中,大约有6600万户农户或多或少流转了土地。

在去年国务院启动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我国已有300多个县开展了相关试点。但在一些偏远落后山区仍不太成熟,因此要继续探索。当然与此相关的《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焦点三

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

《意见》要求,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

《意见》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解读:长子中表示,《意见》顺应了城镇化发展和农民进城的大趋势。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民工作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新型劳动大军,大量离开农村进入城市。“然而,农民进城,既无法在城市安心置业,却又不敢放弃农村的土地,导致土地大量抛荒。”

他提到,以前有一些地方坚持惯性思维,以农民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导致我国的实际城市化率低于人口城市化率。“实施‘三权分置’,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开,农民在继续拥有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既可以进城落户,也可以务工经商,还可以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获得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

(据《新京报》、新华社报道)

[责任编辑:郭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