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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保健品营养品混卖违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条例》在保健食品定义、监管和处罚等方面做出规定,明确保健食品定义,规范销售区域化有利于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认识,同时有利于后期监管检查。加大监管惩罚力度,使长期抱有侥幸心理违规生产保健食品获利的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条例》明确指出,食品销售企业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销售保健食品,并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者专柜”。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同时,保健食品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

《条例》要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特殊食品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产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

《条例》指出,食药监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指导等工作,做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具体限额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据《北京商报》)

 

[责任编辑: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