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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婚拒退彩礼钱 法院判决应返还

俗话说,千里姻缘一线牵,但在现实中,夫妻若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也应该好聚好散。近日,杭锦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彩礼钱返还问题产生纠纷的案件。

原来,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后恋爱、订婚。订婚前,两家人经协商,高某给赵某某的银行卡内存入了251000元的彩礼钱。2014年11月16日,高某、赵某某举行婚庆仪式后同居生活,期间,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今年5月,双方因同居前缺乏充分了解,导致生活在一起后矛盾重重而感情破裂,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但因251000元的彩礼钱产生纠纷。高某最终因此将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全部返还,赵某某辩称,该笔款已全部用于二人同居期间生活消费,拒绝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缔结的基础是真挚的情感而非物质,原告给付被告款项的目的为缔结婚姻,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与原告不去办理结婚登记是因为工作忙,这不符合常理和《婚姻法》的规定,应为被告自身存在过错,现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基于公平原则和社会的公序良俗,被告应给原告返还钱款。对于返还的数额,因原、被告双方已同居生活一年以上,除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外,依法酌定被告赵某某返还给原告高某10万元。

法官说法:在我国,特别是农村,男方在婚姻约定达成时向女方给付一定彩礼的习俗非常普遍,由此也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双方未能最终结婚或婚后未共同生活,女方是否有义务返还已收取的彩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法律规定,属于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男方彩礼款,实际上也是平衡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终达到让原、被告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责任编辑:贾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