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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生——供暖达不达标谁说了算?

“热”已经变成一种商品,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用消费者的目光审视这一商品的质量。在支付了供暖费之后,屋里暖和不暖和,到底谁说了算!居民自己测温可以吗?供暖企业测温可信吗?第三方测温可行吗?带着种种疑问,记者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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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己测温不被认可

如果感觉屋里冷,很多居民首先想到的是自己测温。呼市金地小区的居民高女士在去年冬天一直觉得自己室内温度偏低,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供热标准。为了取证,高女士自己用温度计进行了测试,并将测试结果逐一记录下来。在高女士的日历上还可以看到她每天自测的客厅温度:2015年1月1日至1月19日,仅有5天室内温度在16℃以上,特别是11日至13日,刘女士自测的温度已经低于14℃。

在呼市富泰热力公司从事锅炉操作工作已经多年的肖师傅说:“每年都会有居民自己拿着温度计在家里测,说温度不达标。但我们去一看,发现有的居民把温度计挂在墙上测量,墙体的温度本来就很低,温度计测量的温度自然要低一些;有的居民把窗户开着,人为降温。居民的测温工具也没有经过法定检定,测出来的数据很难说是准确的,我们也不会认可。”

由于测量方法不规范,居民自己测温数据往往不被供热公司认可。为了让自己收集的证据被采信,居民们还想出了种种办法。有的自己拿一个温度计放在屋里,测量温度后用摄像机拍下来;还有的甚至请公证机关现场测温。但这两种方式都是当事人单方面的取证行为,取得的证据都不被相关部门采信。

据了解,当居民向供热企业反映室温不达标时,供暖企业一般会安排人员免费上门检测室温。呼市供热办就要求,如果居民发现室温低于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的,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的当日与用户约定进行入户测温。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任意时间段不合格的,视为当日全天室温不合格。

虽然供热公司能为居民提供及时、免费的上门测温服务,但是,不少市民仍心存疑问:“测温关系到退还取暖费的问题,让收取暖气费的供热单位来测量自己的供热温度,如何保证测温公平公正?”

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提供第三方检测

首先,供热相关问题由各盟市供热办统筹管理,但究竟热用户感觉家中温度不达标该去找哪个部门进行检测?记者了解到,从2013年供暖期起,热用户如果认为家中供热温度不达标可以直接与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热工计量所联系对室内供热温度进行检测。

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热工计量所工作人员方华告诉记者,为了加强和保障城市供热,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个科学有效的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的测量方法,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编制了自治区地方标准《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冬季采暖期居民室内空气温度测量的技术问题。方华也表示,供暖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每年冬季供暖期间,供热单位与采暖住户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更好的为供热部门和执法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测量数据,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组织专家起草了《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自治区地方标准,为第三方检测室内空气温度提供一个科学有效的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的测量方法,以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测温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平均每平方米收费8元,并根据室内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供热不达标企业要受到处罚

从今年起,呼和浩特市供热单位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要按照规定标准向供热监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当出现用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供热质量保证金将用于赔偿用户损失。

今冬开始实施的,《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民户室内温度标准为18℃±2℃,不得低于16℃。对于供热温度不达标的用户,由质量技术监督局、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企业、物业公司现场核实,由于热用户房屋保温、房屋装修、私改管道等原因造成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由于供热企业供热压力、流量、温度等参数不足原因造成的,将追究供热企业责任,并责成供热企业退费。

发生纠纷时要注意留证据

“供热服务关系中,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属于契约关系,合同法第十章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这种关系与其他合同关系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北京王玉梅(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郭永利律师介绍,供热服务不仅涉及面广,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质,而且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政府调控的内容相对较多。

根据郭律师分析,在供热服务这个契约关系中,供热企业有按政府相关规定保障供热的义务和按发改委订价标准收取热费的权利;供热用户有享受供热服务的权利,但也有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义务。如果供热企业不能按期供热、供热不达标,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供热用户有权视情况采取少交或者不交取暖费的方式行使抗辩权。“但是如果供热企业供热质量没有问题,用户拒交或者欠交取暖费的作法同样是违约行为,供热企业有权采取停止供热、追究违约责任等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用户自认为供热不符合要求,而拒交费用,而供热企业认为已经提供了正常的供热服务,不存在降低服务标准的现象,而彼此扯皮。郭律师表示,对于此类纠纷,不论是供热企业还是用户都应注意保留有公信力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解决。

为供热不达标就退钱行为点赞

回想起上一个采暖季,让济南不少集中供热用户感到扬眉吐气。受热源不足等因素影响,济南部分地区多次出现居民室内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情况,数万户家庭用热受到影响。供暖季一结束,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随即发布消息,将根据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程度,减收、退还数万户居民20%—50%不等的采暖费。这是济南实行集中供热以来,首次因供热不达标给居民退费,在全国也不多见。

减收退还热费,是供热企业和消费者真正平等对话、公平交易的开始。随着“福利供热”的终结,供热用热本应成为在合同约束下平等进行的商品交易——供热企业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消费者按时足额付费。但现实中,消费者难以感受到平等。供热企业借助垄断优势,牢牢掌握着话语权和主动权,无论服务如何,都能全额收费。当消费者遇到供热温度不达标或一户欠费、全楼挨冻的荒唐制度时,往往只能忍气吞声。这显然有违公平,是名副其实的“霸王条款”,早该改变。

减收退还热费,也是供热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契机。供热不达标就要退费,可以强化供热企业的服务意识,督促其加快内部改革,加快技术改造和升级。从长远来看,对企业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

减收退还热费,更是政府落实执政为民的具体实践。冬季供暖直接关系到北方广大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政府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约束企业行为、保护群众利益。济南市供热管理部门积极会同企业制定退款细则,督促企业尽快赔付,并承诺退费制度将一直实行下去,值得赞赏。

家暖了,群众的心才能暖起来。但愿这样的做法,能被其他城市效仿借鉴。从中得到启发的,还应有其他一些公用事业领域和垄断行业及企业。

[责任编辑: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