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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效力 如何认定?

【案例】大陈与小陈是姐妹俩,她们的母亲黄某于2012年3月去世。大陈拿出由其代为书写、母亲黄某摁了手印及3位见证人签字的遗嘱,称父母留下的3套房产及2个店铺,由她继承其中2套房产及1个店铺,小陈继承1套房产及1个店铺。小陈认为大陈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母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她们俩平均分配。此案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查明,黄某生前并不识字,3位见证人仅是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遗嘱也未向他们宣读,而且遗嘱是由大陈打印形成。

【分析】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本案中,黄某不识字,其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缺少上述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视为无效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定,本案中遗嘱由大陈代书打印形成,而大陈又是继承人身份;3位见证人仅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未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所以,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该认定为无效遗嘱。(百宁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