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11月起施行

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重点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工作。同时对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民族学校学生,实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制度;对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民族学校和开设蒙古语文选修课的普通学校学生,实行“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制度。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设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学科专业,培养研究型、创新型、应用型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和蒙汉兼通的高素质人才。

《条例》同时规定,对双语教学民族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一套教辅资料,对寄宿制学生补助生活费。少数民族预科生应当享受生源地政府贴息贷款。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及自治区各项助学奖励。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每年应当从录用计划总数中,划定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职位用于蒙古语授课大学毕业生。国有企业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古语授课大中专毕业生。

《条例》指出,双语教学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应当适当高于同级同类学校的其他教师,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也应当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学校标准。《条例》还规定,如有擅自设立、变更和终止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挤占、截留、挪用民族教育经费的,妨碍民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以及其他侵害民族教育的行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