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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益诉讼为公共利益扎起防护栏

今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检察院针对该旗生态保护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向苏尼特左旗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这并非只是一场简单的诉讼,而与去年在全国展开的公益诉讼试点息息相关。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指出,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而内蒙古自治区就在13个试点之中。

对于公众而言,“公益诉讼”这个法律名词显得有些陌生,但它与每个人的权益关系密切。简言之,公益诉讼就是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这无疑是对传统“无利益即无诉权”理论的突破。

今后,在生态环境、食药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公益领域出了问题后无人追责的现象,将发生改变。

苏尼特左旗检察院正是依据上诉改革试点方案,将公益诉讼铿锵落地。

苏尼特左旗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旗穆瑞和采石场等9家采石企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法采石采砂造成200余亩草原植被受损,草原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2015年10月20日,苏尼特左旗检察院向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草原监管职责。该局以苏左草监字(2015)57号复函作出回复,但未全面履行职责。2016年2月14日、5月31日苏尼特左旗检察院又采取不同形式督促其履行职责,但该局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局现更名为苏尼特左旗草原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隶属于苏尼特左旗生态保护局。

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苏尼特左旗生态保护局仍未对怠于履职行为进行纠正,苏尼特左旗检察院向苏尼特左旗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以微知著。截至9月底,全区七个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8件,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86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3件。

在今年10月9日自治区检察院召开的全区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上,全区检察机关学习传达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会议和“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推进年”现场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视察时提出的检察机关必须大有作为的要求和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时任自治区代主席布小林等领导关于公益诉讼的批示精神。

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强调,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讲话与批示精神。公益诉讼与内蒙古廉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经济建设、平安建设密不可分,要保护好亮丽内蒙古,就必须把公益诉讼的重点放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上。

为此,自治区检察院决定开展“保护北疆绿色生态屏障”和“保护母亲河—黄河”专项监督活动,对破坏草原森林和污染黄河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自治区检察院正在与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就被破坏草原定性、损坏程度、鉴定标准、恢复植被等会签规范性文件,切实解决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无依据、无标准、无鉴定的问题。

从全区检察机关开展试点的领域不难发现,其进行的公益诉讼均是在强烈的问题意识下展开的。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切实影响公众切身利益。面对这些问题,普通民众由于调查取证难、诉讼成本高、担心打击报复以及囿于传统观念等因素,很难提起公益诉讼。

在这种形势下,全区检察机关挺身而出,为民鼓与呼。

但马永胜认为,自治区公益诉讼的脚步还可以走得再快一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公益,扩大社会影响力方面成果显著,但是仍存在上热下冷、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工作开展不平衡、指导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马永胜指出,全区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质效十分迫切。“公益诉讼试点期间(到2017年5月),责任部门和当事人积极配合支持公益诉讼的一律从宽或免责;试点后,将按照统一要求,对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理。”

内蒙古作为公益诉讼试点,是我国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乃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背景下法治与社会深刻调整的一个缩影。而这,无疑也是我区基于区情,对公共事务治理之道的又一次探索。

[责任编辑: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