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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泼辱骂咬警察 妨害公务受惩罚

不久前,凉城县法院刑事庭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海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海某与闫某(因危险驾驶罪已被判刑)、靳某在凉城县某广场南面的一个烤吧里吃烧烤喝酒。饭后被告人海某先行离开,到家后给靳某打电话问询,得知闫某的车在烤吧门口撞了别人的车,海某立刻从家里拿了钱到了案发现场。凉城县大队民警在现场向闫某了解情况,海某到达后对2名交警进行辱骂。民警报警后,凉城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来到现场,海某又对特警大队民警进行辱骂、抓打,制止无果后,民警将海某拉上警车,但是海某又将警车玻璃踢烂,将其中一民警的警服扯烂,并咬伤另一民警,经诊断为右手背软组织挫伤。案发后,被告人海某的丈夫向凉城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赔偿了海某损害财物的经济损失12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海某踢烂执行公务警车玻璃、咬伤和辱骂公安干警,阻碍公安干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赔偿毁损财物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对其判处刑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