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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有调整

10月11日,记者从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序运行,防范资金风险,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对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即职工购买一套住房符合多次提取条件的,多次提取的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其所购房房价;职工申请办理贷前提取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须保留一年的缴存余额。另外一个方面,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持有效期内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办理。并将职工可贷款额度由“按职工家庭工资收入测算”调整为“按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测算”,计算公式为:职工可贷款额度=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4%×60%×12×贷款年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记者采访了解到,以上政策调整自今年10月17日起执行,10月17日前已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的,执行原政策,10月17日之后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的,执行新政策。

目前,包头市公积金贷款5年期(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5%;5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为3.25%。

[责任编辑:孙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