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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规范检察人员与相关人员接触交往行为

近期,内蒙古检察院结合全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说了点啥?

《实施意见》要求,检察人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遵守检察职业道德。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职务回避、离任行为要求等有关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设立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固定工作场所。办案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对于因办案工作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当由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写清接触及被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地点、事由及原因等事项,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办案检察人员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填写《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情况报告表》,在三日内向本院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

《实施意见》将如何监督?

《实施意见》规定,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要加强内部监督。分管执法办案工作的院领导、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所分管的执法办案部门或本部门执行《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执法办案部门检察人员发现本部门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本院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其他部门及其他检察人员发现执法办案部门及其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本院纪检监察机构报告。要加强检务督察。检务督察部门应将《规定》执行情况列为督察重点,积极采取有效方式,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严肃查处。纪检监察机构对于反映和举报检察人员违反《规定》的线索,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经查证属实的,要坚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刑事责任,并要在检察系统内进行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通报。各级院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本院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每季度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法委和上级院纪检监察机构。要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要完善执行情况结果应用机制,将执法办案人员执行《规定》的情况记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评价体系。纪检检察机构以此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法律规定、检察纪律和检察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重要依据;政工部门以此作为检察人员年度考核、评先选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有何意义?

据自治区检察院监察室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个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利益输送;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稿源: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

[责任编辑: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