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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为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呼和浩特将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后,随着首府养老金的增长,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月5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明确指出,此次调整工伤待遇的人员范围为:已参加首府养老保险统筹和工伤保险的各企业、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遵照文件一并执行。

调整按年度分3类进行,具体为:2012年12月31日前以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2016年新计发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本次不作调整。

此次调整后1~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低于2100元,按2100元执行;5~6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执行。调整后工伤待遇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单位支付。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领取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享受伤残津贴,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执行养老金调整政策。

[责任编辑: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