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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又提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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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还会建立大病保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以城镇居民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为基数,通过确定一定比例,使其随着城镇居民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增长而增长,进而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实现了动态调整。目前,全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覆盖人数达到5282317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了59.45%。

内蒙古自治区将大病保险定位在解决个人高额医疗费用负担上,以发生的医疗费用额度确定大病保险受益人群范围。同时,逐步扩大报销范围。针对高额医疗费主要集中在目录外用药上的特点,内蒙古自治区结合自治区大病高发情况和群众大病用药需求,进一步明确了合规医疗费用的界定标准,将白血病等8类恶性肿瘤13种高值靶向用药通过谈判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各地顺利实施大病保险提供了依据。

大病保险待遇对重点人群给予倾斜,实现精准扶贫。基本医疗保险在启动之初,通过补贴个人缴费、设定逐段支付比例等已向困难人群给予一定的倾斜。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起步早,从2012年起一些盟市针对少数大病患者个人负担重的问题,采取二次报销等办法,提高其待遇水平。2013年根据国家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要求,选择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开展试点,2014年总结经验全面推开。到2015年6月,全区14个统筹区域全部实行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同年9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

[责任编辑: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