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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33 个“锦囊妙计” 指导仲裁办案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内劳动争议呈高发态势,集体争议大幅增长,不少地方盟市出现劳动争议裁审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为此,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高级人民法院总结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33个劳动争议相关问题和指导性处理意见,出台了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供本地区仲裁员和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参考。这一《指导意见》,被基层仲裁员和法官们称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的33个“锦囊妙计”。

“终局裁决”有依据指导意见提效能

“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大突破,为解决一些简单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该法出台后,实践中一些地方把握不准不敢用,导致该制度没有起到预期效果。针对这种情况, 《指导意见》专门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终局裁决的具体适用情况作出指导。

在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记者从工作人员口中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张某在某公司从事机修工工作。 2014年5月,张某在工作中被刮板砸伤头部,后被认定为工伤,又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但因为公司没有给他办理社保,为追偿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张某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 以及涉及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等方面的劳动争议适用终局裁决制度。 而张某所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数额超过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这意味着张某可能面临漫长的仲裁和诉讼。

张某的情形体现了许多工伤劳动者面临的困境。鄂尔多斯市最低工资为1640元/月,一般大多数工伤案件的涉案金额会高于19680元 (1640元/月×12个月),因此仅从金额上判断,多数工伤案件不能适用终局裁决制度,这往往造成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 “充分利用”一裁两审程序,靠 “拖”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这种情况下,工伤案件全部走完要五年左右的时间。如果工伤案件一律适用一裁终局,在证据充足、案情简单的前提下,将使工伤职工至少提前一年拿到工伤赔偿。

“《指导意见》第24条第4项规定了因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作为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处理,属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这就让这类工伤保险待遇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了依据。我院据此对本案适用了终局裁决,张某在拿到裁决书后的20天内就拿到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该工作人员说。

社保缴费有说法政策衔接无空白

近几年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类型中,社保缴费案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12%左右。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社保缴费争议仲裁是否能受理不明确,劳动者维权受到影响。

在呼和浩特某单位工作的孙某,于2000年9月入职甲单位。2015年5月,孙某年满58岁,但孙某发现甲单位一直未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就此与甲单位协商解决未果,于是到当地调解组织咨询。 调解员告知他,仲裁委是否受理社保缴费争议仲裁委暂不明确,且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因此即使孙某通过仲裁途径获得胜诉,如果甲单位不履行,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

2015年12月《指导意见》发布,孙某得知后,立即申请仲裁。

市仲裁委立案后,先行调解。 《指导意见》20条规定: “社会保险争议包括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和社会保险待遇争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委应予受理。”仲裁员据此告知甲单位,社保缴费争议的维权渠道已经畅通,仲裁委受理和法院执行已经不存在政策衔接的空白,如果单位不为孙某补缴社会保险,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最终,甲单位同意为孙某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关系确定有标准凸显规则预测性

在内蒙古,因为用工形式日益复杂,劳动关系确认争议也成为 “疑难杂症”。对此,《指导意见》在劳动关系确认一节中,对自带工具劳动、建筑矿山企业违法分包转包、双重劳动关系、关联公司中劳动关系、在校生劳动关系、破产期间劳动关系、退休后劳动关系、村委会 (居委会)与成员关系等十个常见的劳动关系判定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点是保持不同情况下劳动关系判断标准的一致性,为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提供指引。

据悉,内蒙古《指导意见》除了在终局裁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确认等方面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还在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裁审衔接等方面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实践证明, 《指导意见》的出台更好地发挥了仲裁的前置作用,节约了社会成本,提高了纠纷处理效率。”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