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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恋爱禁令”玷污婚姻法

王某因违反公司“恋爱禁令”,与公司其他员工建立恋爱关系被解雇。王某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9月6日《人民法院报》)

很多公司禁止内部员工恋爱,几乎已经成为“行规”,很多人“隐婚”,无不是受“内部禁令”所迫。但是,因此对簿公堂的安全似乎比较少见。也许有的保住了工作,劳资双方没有“撕破脸”,最终“私了”收尾,不为人知。可这并不影响公众对部分公司“禁令”私下“对抗法律”的观察和认知。

比如,很多劳动者私下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参与媒体调查时,无不表示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不外乎内部“禁令”漠视和对抗国家法律法规。很多劳动者面对媒体记者的调查采访,无不称“没有听说过‘高温福利’”“不敢向要老要高温津贴”,这背后同样有“内部禁令”作怪。不少女性劳动者怀孕受歧视、受刁难,被折磨得“自动离职”,仍是被“内部禁令”所坑。

一些公司的“内部禁令”之所以大行其道,有的甚至成了公开的秘密,无不是因为资本太任性,缺少人性化,有意坑员工。而应聘者急于想得到一份工作,或者已经上岗的员工为了保住工作,只能忍气吞声,私下“小心”,不敢与公司叫板。公司也料定员工“懂得选择”,才敢公开把违法的“恋爱禁令”写进劳动合同条款,资方霸道由此可见一斑。

这也说明劳动者地位太低,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法律规定,公民有自由恋爱的权利,可公司一纸“内部规定”就剥夺了公民的恋爱的选择权,叫人情何以堪?又如,法律规定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可是公司却在其背后说“不”,员工即使做梦都想“常回家看看”,却不敢提出休假,导致带薪年休假落空,既尴尬法律规定,又尴尬亲情和养老,员工很憋屈,这成何体统?

这些显然是很不正常的现象,但却公然存在。对此,执法部门不能坐等员工举报,否则就过问。按照这样的执法模式或逻辑,很难清除诸多公司内部私下对抗国家法律法规的“内部禁令”。只有对公司的“内部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才有震慑力,也才能把法律法规宣传到位,迫使公司方相关负责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劳资关系。

事实上,公司“内部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既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损害法律法规的尊严,又违背国家意志,损害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建立新型的劳动合作关系,不利于劳动者休息及身体健康,也不利于劳动者的家庭稳定和敬老、孝老、养老。因此,执法部门应当介入部分公司违背法律精神的“内部禁令”,而不是劳动者不投诉就不追究。

[责任编辑:贾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