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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人?

法律角 

□乔峻岭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法人”一词在社会生活中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但从实际看,许多人还没有弄清“法人”的含义,错误地认为“法人”也是人(自然人)。

根据《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自然人则是指在民事上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由此可见,“法人”和“人”有着本质的区别,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本身并无生命特征。之所以称其为“法人”,是因为这具有与“人”(自然人)类似的某些特点(如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这才是“人”(自然人)。因而在使用中一定要注意,当所指对象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个体时,应称其为法人代表(或泛称为法定代表人),而不能称为法人,只有当所指对象是具备一定条件的组织时,才能称其为法人。

[责任编辑:张燕]